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0015,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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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昱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八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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