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0019,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期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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