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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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