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0032,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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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吳坤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薇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瀚即黃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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