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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陸拾肆元,自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拾陸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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