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0039,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亭亭即葉靜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