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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明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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