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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顯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煌陽即顏崢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顏煌陽即顏崢晟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顏崢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秋雲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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