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04,2016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費用,其應計付之逾期費用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