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福全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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