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2782,2016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靜即陳火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博逸即陳火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如珍即陳火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如蓉即陳火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壹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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