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2816,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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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晏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銘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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