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咨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片語■ (VJ001)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 (VJ002),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