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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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