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4199,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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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琬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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