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4244,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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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良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黃良琴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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