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4254,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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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七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淑慧於民國105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76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
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2777元整自民國105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277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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