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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淯琨即吳賢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25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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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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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淯琨即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68642 │易淇 │0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淯琨即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755元 │易淇 │0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吳淯琨即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98元 │易淇 │0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淯琨即吳易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5日止累計71,669元正未給付,其中70,395元為消費款;
1,27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 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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