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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67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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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志遠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88029 │ │1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志遠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227675│ │1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志遠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279489│ │1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林志遠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166112│ │1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林志遠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164993│ │1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林志遠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3032 │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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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遠於民國103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5年11月25日止累計
89,975元正未給付,其中88,029元為本金;
1,86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志遠於民國103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5日止累計229,687元正未給付,其中227,675元為本金;
2,01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志遠於民國103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5日止累計283,903元正未給付,其中279,489元為本金;
4,330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志遠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5年11月25日止累計
169,138元正未給付,其中166,112元為本金;
3,0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志遠於民國104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5年11月25日止累計
168,266元正未給付,其中164,993元為本金;
3,18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林志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13日止累計55,107元正未給付,其中53,03 2元為消費款;
1,575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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