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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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