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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裴喜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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