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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志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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