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8686,2016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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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家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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