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8709,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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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陸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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