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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吳學相
上列聲請人呈報相對人吉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327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吉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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