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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賴彥樺即賴文杰
代 理 人 李勇三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彥樺即賴文杰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17時起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本院於109 年3 月4 日公告之更正資產表中編號3 至6 部分之清算財團財產業已辦畢遺產分割登記須行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另經本院於106 年7 月17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就上開財產以拍賣次數為6 次,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見本院卷㈣第292 頁),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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