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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賴彥樺即賴文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趙興偉律師就債務人賴彥樺即賴文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裁定選任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繼承被繼承人賴余來端之清算財團財產辦理分割遺產事宜。
趙興偉律師進行分割遺產訴訟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待訴訟確定後,於辦理分割登記時委託泰順地政士事務所游錫麒代書處理登記事宜,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游錫麟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4 萬1,900 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編號│ 被繼承人賴余來端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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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 │面積2,0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 │
│ │分之39) │
├──┼────────────────┤
│2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 │面積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
│3 │彰化縣○○鎮○○段00○號房屋(門│
│ │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
│ │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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