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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債 務 人 王薇喨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據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93頁)所載,其財產僅有94年出廠本田汽車乙輛,迄今車齡已逾13年之久,殘值甚微且不易變價,債務人名下亦無其他易於變價之財產及有效之保險契約,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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