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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他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戴瓊妤
相 對 人 蘇良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峻宇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千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家救字第12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家親聲字第284 號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請求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75,000元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蘇仕尹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成年之日止每月給付15,000元之扶養費。
給付方式:請求相對人一次給付2,085,537 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60,537 【計算式:75,000+2,085,537 ==2,160,537 】,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是以,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2,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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