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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法定代理人 張淑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被繼承人陳良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 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灣北區分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理由三第11行「該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該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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