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婚,231,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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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蕭珮瑩
被上訴人 陳世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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