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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莊碧華
莊肇河
莊瑞欽
被上訴人 莊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9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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