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默克先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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