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建,76,201903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默克先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