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建,82,201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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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聲水電工程行即張子涵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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