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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債 務 人 許正文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請將民間債權人楊東賢、汽車貸款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債權金額列入債權人清冊中,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
2、債務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及目前市價估算證明。
3、債務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DY-3242已報廢之證明文件 影本。
4、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檢附相關文件,說明債務人配偶林春花於民國103年7月至105 年4月間是否全無工作?如有,應說明工作內容及薪資證明文 件影本。如無,應說明未工作之原因。
7、提出受扶養人許陳彩卿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3、 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並 說明其因處分不動產所得價金之內容,許正得如何管理並支 付許陳彩卿之生活開銷(請以表格臚列收支明細)?是否仍 有所不足而須債務人另再每月給付扶養費?及其他兄弟姊妹 未給付扶養費之原因?如無法提出上開資料,即無從釋明許 陳彩卿有受債務人扶養費必要,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 ,是否同意免除負擔對許陳彩卿每月新臺幣5,000元之扶養費 。
8、債務人與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承攬工作約定 書之承攬期間至106年3月7日止,業已屆期,請陳報目前工作 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
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達6年,以債務人 工作非屬穩定長久任職之形態,請說明如經開始更生,能否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提供保證人、提供擔 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更生方案內容,以求公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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