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消債更,243,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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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債 務 人 李秀婷
代 理 人 楊岱樺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提出債務人母親李沈雪珠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 說明其與戶籍地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 所有。
2、提出債務人母親李沈雪珠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 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3、說明債務人母親李沈雪珠於民國101年3月發生左側踝骨開放 性骨折至今,是否仍有債務人不出外工作而需全日照顧母親 之必要及理由?如無必要,債務人是否能出外工作賺取薪資 以履行更生方案?如李沈雪珠確有需債務人全日照顧之必要 ,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支付債務人所需維持生活之對價? 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分別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實際支付之 金額。
4、提出應受扶養人曾薏珊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 款。
又曾薏珊已成年而有謀生能力,且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
請陳明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剔除曾薏珊之扶 養費。
5、債務人無固定收入,而擬以保單質借及親友資助之方式履行 更生方案。
請說明親友資助之內容(包含姓名、關係及金額 ),及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應提供之更生方案保證人或其他 共同負擔債務之人姓名、關係,並提出其財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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