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
債 務 人 施明宏即施明祥即施明詳即施明宏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於民國104、105年間三軍總醫院就診急診外科、急診 內科、精神科及心臟血管科之診斷證明書,於105年間新光醫 院就診心臟內科之診斷證明書。
2、陳報債務人在監之期間。
3、按時間順序,以表格列項說明自103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 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在監期間及失業期 間亦請一併列載。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 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