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破,15,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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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其公司登記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之9」,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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