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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 月1 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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