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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郭健國
被上訴人 凃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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