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簡上,19,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黃維祝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林晉宏律師
被上訴人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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