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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閔龍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宥辰
訴訟代理人 林鈵傑
參 加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訴訟代理人 許明宗兼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蔡如君
訴訟代理人 楊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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