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陳光臨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奇生(即陳錫達之承受訴訟人)
莊玉如(即陳錫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政傳(即陳錫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欣榳(即陳錫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英(即陳錫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玲(即陳錫達之承受訴訟人)
劉莊玉霜(即陳錫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鋐綸(即陳錫達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儷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