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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陳光臨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奇生
陳惠英
陳惠玲
陳鋐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儷陵
被 上訴人 陳欣榳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政傳
被 上訴人 劉莊玉霜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裁定在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0 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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