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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0月
5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5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6 年1 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9 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6頁)在卷可稽。
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規定,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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