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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Simon Lancaster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吳宜謙(即Timothy Yang Wu)
兼法定代理人 吳芳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親字第2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判中之非訟事件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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