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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林樹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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