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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娜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貫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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