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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倪蘊康
訴訟代理人 倪世遠
被 告 郭永信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被 告 張友譯
梁世俊
蔡鴻輝
施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8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及105 年度訴字第122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二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89號事件及105 年度訴字第1226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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