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童麗瓊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美女
張美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卓品介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知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范少墉(原名范偉峰)
林正和
張迺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有尚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